2024年度各月護病比
113/01 10.7 113/07    
113/02 10.6 113/08    
113/03 10.8 113/09    
113/04 10.7  113/10    
113/05 10.5  113/11    
113/06 11.1  113/12    

 

2023年度各月護病比
112/01 10.3 112/07  11.9
112/02 10.6 112/08  11.1
112/03 11.3 112/09  10.8
112/04 10.9 112/10  11.4
112/05 11.8 112/11  10.8
112/06 11.8 112/12  10.8

1.本表格係參考醫院評鑑人力標準2.3.6「適當的護病比」公式計算。
2.床位數(A):以向地方衛生局申請登記開放之急性一般病床數及急性精神病床數合計。
3.占床率(B):以當月占床率為計算基準:
   (1) 計算公式:每月占床率=(急性一般(含精神)病床該月總住院人日數)÷(急性一般(含精神)病床數×該月之日數)×100 (%),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下1位。
   (2) 住院人日:即以當月內每日有辦理住院手續之住院病人人數累計。計算方式為算進不算出,惟當日住出院者算1日住院人日。
4..護理人員數(C)、三班(白班、小夜班、大夜班)護理人員數:
  (1) 費用年月 108 年 4 月前適用:比照醫院評鑑之認定,包含護理長、護理人員(滿 8 小時計 1 人,未滿 4 小時不計,滿 4 小時計 0.5 人),不含專科護理師、實習護士。
  (2) 費用年月 108 年 5 月後適用:比照醫院評鑑之認定,含護理人員(滿 8 小時計 1 人,未滿 4 小時不計,滿 4 小時計 0.5 人),不含護理長、專科護理師、實習護士。
5.全日平均護病比、加成率、三班護病比由系統自行計算產出,請勿填入及修改數字。
6.實際於急性一般(含精神)病房提供照護之護理人員數:指醫院每月1日於急性一般及經濟病床(皆含精神病床)配置之護理人員數,且需實際照護病人;如單純從事行政工作之護理人員不予列計。
7.「中醫業務使用」之急性一般(含精神)病床,其病床數、護理人員數及占床率均不應列計於全日平均護病比各計算欄位中。